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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中国书法名城”“中国书法之乡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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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“中国书法名城”推选原则和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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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书法艺术的不断繁荣和普及,书法的社会影响迅速拓展。一方面,全国各地保存着大量古代书法遗迹,在当前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社会价值;另一方面,各地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文化的作用,不断开发出以书法为主题或与书法艺术相关的文化产业项目。为了进一步挖掘古代书法遗产在当今的社会价值,充分发挥城市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,推动书法文化的新发展,中国书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申办并命名“中国书法名城”的活动。 第二章 推选原则
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“中国书法名城”的活动应坚持“双百”方向和“二为”方针,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通过书法艺术的开拓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,服务社会,服务大众。 第三章 推选条件
第五条 申报“中国书法名城”的城市政府应对本地的书法资源具有高度的重视,并且给予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益;对于新建文化或商业设施,必须与书法艺术有直接紧密的联系,并有正规而具体的规划管理措施。 第四章 推选办法
第八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城市,应将本地的书法资源及其优势特点整理成申报材料,上报给本省的书法家协会,由省书协向中国书协正式申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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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“中国书法之乡”推选原则和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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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,书法艺术在全国各地都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发展,一大批市、县、乡在开展书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。为了进一步实现书法事业的全面发展,落实《中国书法发展纲要》提出的任务,中国书协决定在全国开展并命名“中国书法之乡”的活动,现特制定基本原则和办法。 第二章 推选原则
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“中国书法之乡”的活动,要坚持“双百”方向和“二为”方针,体现“三贴近”原则,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,为书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打下基础。 第三章 推选条件
第四条 申报命名“中国书法之乡”应坚持总体控制、合理布局、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。 第四章 推选办法
第十一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市、县、乡应将本地的各项具体情况写成申报材料,上报给本省的书法家协会。然后由各省书协向中国书协提出正式申报。最终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。 第五章 其他
第十四条 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“中国书法之乡”活动的社会意义,积极配合中国书协进行宣传发动,热情协助本省、市、自治区有条件的市、县、乡主动申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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